《面对加尔文主义(Confronting Calvinism)》的作者托尼·巴杰博士(Dr. Tony Badger)这样论述所谓的“圣徒坚忍”:
圣经中没有任何一处经文……证明一个相信基督得永生的人……必须在道德和教义上保持正确和纯洁……直到肉身生命的终结,从而证明自己永远是神的儿女。相反,圣经中充满了重生之人在教义和道德两方面失败的例子。(第283页)
巴杰的观点是:无论一个信徒是否坚忍到底,永恒的保障都是真实的。信徒并不一定会坚忍到底。如果他没有坚忍到底,他将失去与基督一同作王等永恒的奖赏,但他的永恒归宿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他仍然是神的儿女,正如主在《约翰福音》3:16以及许多其他经文中所应许的(例如约4:10-14;5:24;6:35、37、39、47;11:25-27)。
在我的书《加尔文主义合乎圣经吗?(Is Calvinism Biblical?)》中,我讨论了两段可以反驳“圣徒坚忍”的经文:《启示录》20:11-15和《约翰福音》11:25-27。
《启示录》20:11-15。根据这些经文,历世历代所有不信的人都要“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案卷都展开了”(11节)。他们所行的事将决定他们各自所当受的、不同程度的刑罚(太10:15;11:22)。然而,没有任何人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被扔进火湖。相反,“若有人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他就被扔在火湖里”(启20:15)。人是借着相信主耶稣所应许的永生而被记在生命册上的。在《启示录》20:11-15所描述的白色大宝座审判中,“坚忍”并不是问题。
我在《加尔文主义合乎圣经吗?》第120页写道:
如果加尔文主义是真的,那么《启示录》20:15应该写成:“若有人所行的没有证明他真正信了耶稣,他就被扔在火湖里。”这样一来,问题就在于案卷中记载了什么,而不是生命册上有没有记载这个人的名字。
然而,根据《启示录》20:15,永远定罪的依据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他的名字没有记在生命册上。行为与此毫无关系。生命册所记载的是所有得永生之人的名单。凡没有永生的人都要被扔进火湖;凡有永生的人都要进入基督永恒的国。
我们从主耶稣的教导中知道,一个人必须做什么才能被记在生命册上。祂教导说,凡信祂的人都有永生,并且永远不会经历《启示录》20:14所说的第二次的死(例如约3:16;5:24;6:35;11:26,其中“永远不死”就是“永远不会经历第二次的死”)。
戴夫·亨特(Dave Hunt)准确地评论说:“任何永远留在火湖里的人(启20:14),都是因为拒绝了神凭恩典白白赐给他的救恩,而把自己送到那里去的。”(《这是什么爱吗?加尔文主义对神的误表(What Love Is This? Calvinism’s Misrepresentation of God)》,第二版[俄勒冈州本德:庇哩亚呼唤(Berean Call)出版社,2004年],第312页)
《约翰福音》11:25-27。一个人因信就可以确信自己将得荣耀,永远与主一同住在祂的国度里,这完全是因信而得,并不在乎行为(约11:25)。一个人确信自己“永远不死”(属灵意义上的不死),唯一的根据就是相信祂:“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约11:25-27中没有提到或暗示“坚忍到底”。
加尔文主义者把这些经文解释为:凡持续相信直到生命终结的人,都必得荣耀,并且永远不会在属灵上死亡。但这种解释有三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一,这意味着一个人必须一直坚忍相信直到生命终结,才能重生。在加尔文主义对“坚忍”的定义下,因为没有一个活着的人已经“坚忍到底”,所以世上根本不会有任何一个已经重生的人。
第二,这意味着主使用“喝这水就永远不渴”和“吃这生命的粮就永远不饿”这样的比喻时,是在误导人(约4:10-14;6:35)。然而,主显然是在应许一个人一旦相信祂,就得到永远的生命和永恒的保障。
第三,现在时在陈述语气中并不表示持续不断的行动。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动,要由上下文来决定。《约翰福音》3:16;4:10-14;5:24;6:35-47和11:25-27的上下文都表明,一个人是在相信耶稣的那一刻就获得永恒的保障。
还应当注意,“在信心上坚忍”与“在善行上坚忍”并不是一回事。然而,加尔文主义者却说,一个人必须在信心和善行上都坚忍到底,才能证明自己已经重生(传统的加尔文主义者),或者才能获得“最终的救恩”(新的加尔文主义者)。
“圣徒坚忍”就像一匹特洛伊木马。它使一个人可以一方面声称自己相信永恒的保障,另一方面却又说,如果一个人没有坚忍到底,他最终就会被扔进火湖。对于一个相信自己必须坚忍到底才能进入基督的国并避免永远定罪的人来说,他根本没有永生的确据。
让恩典始终成为焦点,就会知道:无论你是否坚忍到底,都拥有永恒的安全。






